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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创新促调解 廊坊法官续写“廊坊经验”新篇
2009-9-28
以“加强调解、减少上访、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核心内容的“廊坊经验”早在12年前就已经闻名遐迩。

  1996年9月,河北省委政法委下发文件,在全省推广河北省廊坊市法院系统注重调解、定纷止争的“廊坊经验”。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2005年和2006年,河北省委政法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两次民意调查,廊坊中院“群众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连续两年名列全省法院“群众满意度”榜首。

  今年5月26日,廊坊中院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廊坊经验”的指导意见》,“廊坊经验”的“新篇”正在廊坊法官的手中续写。

  广泛参与“活”调解

  “法官是诉讼调解的主体,但要取得调解实效还要发掘社会资源广泛参与。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是调解制度活力和潜力的体现,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实效的组织保障。”近日,面对前去采访的本报记者,廊坊中院院长王越飞如是说。

  近年来,廊坊市两级法院鼓励和支持民调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各种社会力量介入调解,以增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时效性。他们还实行全程全员调解,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在案件的立案、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审判岗位,展开环环相扣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工作。

  霸州市村民周某与同村袁某的承包地相邻,两家曾因地界问题产生纠纷,矛盾越积越深。一次袁某在自家地里烧秸秆时将周家地里的部分葡萄秧烤焦。原本周家的损失并不大,可因为以前的矛盾,周某将袁某告上法庭。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找来村干部和家族中有威望的老人共同做两家的疏导工作,讲法律,说道理,谈邻里关系,既劝袁某主动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又劝周某适当作出让步;法官还请村干部对以前双方争议的地界做了测量,重新确定了地界,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十项创新促调解

  对同村群众间的纠纷案件开设“家门口法庭”,对不便在工作日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开设“节假日法庭”,对外出经商者、建筑工人、服务业人员开设“选择日法庭”,这不是记在本子上的计划,而是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巡回调解法庭做的实实在在的工作。固安县法院从2005年起实行巡回调解法庭制度,法官进村,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即时履行,使大部分纠纷在农民家门口得到妥善解决。

  记者了解到,实行巡回调解法庭制度,不过是廊坊市两级法院创新调解机制,推进调解方式方法多元化的10项内容之一。这10项创新机制是:建立立案劝解制度。立案法官对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详尽介绍调解的内容和益处,对诉讼进行正确疏导;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对于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转入调解庭或调解速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调解法官主持展开先行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建立庭审和解制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建立判前调解制度。建立执行和解制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和解可能的,适时调解,力求达成和解协议;建立委托调解制度。将一些常见性简易案件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委托民调组织、行业协会、专业部门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依法确认;建立邀请调解制度。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帮助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建立巡回调解制度。就地调解,上门调解。倡导法庭“零判决”模式,充分发挥调解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建立案后回访制度。巩固调解成果。

  “廊坊经验”发新枝

 在调解实践中,廊坊市两级法院探索出许多成功的诉讼调解模式,市中院调解庭围绕调解的准备阶段、展开阶段、送达阶段、履行阶段4个阶段和当事人每次签收法律文书的8个步骤,创造出“四段八步式”案件调解流转机制。  对于下一步如何深化发展“廊坊经验”,王越飞表示,深化“廊坊经验”,就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在“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中准确定位,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拓宽调解渠道,创新调解机制,扩大实际效果,使“廊坊经验”这一中国特色审判方式和文化现象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法制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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