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员登陆  注册

个人会员登陆   注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法律 >>法律 >> 法律论文 >>正文
赖永柱——实践中投案自首的认定可以适当从宽
2009-9-28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7日,在江苏义务至江西赣州的列车上查验身份证时,乘警携带的警务宝典显示魏某是涉案在逃人员,魏某未有任何表示,后被乘警带走并移送至承办该案的侦查单位。在侦查单位,魏某称上车前曾委托其哥哥转告投案自首的意思,不料途中就被乘警查获。经查实,魏某的确在被捕获前和其妹妹通过话,但魏某的妹妹是在得知魏某被乘警捕获后致电给主办检察官。

[分歧意见]

  在办理该案中,对魏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规定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魏某在火车上被乘警查获后,并没有主动表示投案自首的意思,不符合自首的规定。魏某辩称其曾委托他人转告投案自首的意思,系逃避法律制裁的狡辩。

  第二种意见是:魏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乘警查验身份证时,虽没有明确表示投案自首,但此前曾向他人表示投案自首的意思。归案后,魏某没有脱离公安司法部门的控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评析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魏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之所以有分歧,是因为办案人员对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有不同的认识。最高法院对自动投案曾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列出了若干种情形,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时,魏某出示其真实身份证而没有使用其一贯的假身份证;在逃人员身份被发现后,魏某配合公安机关完成案件移交,没有脱离控制。魏某被捕获前曾委托其妹妹转告其投案自首的意思,经侦查单位查实,魏某之前确实和其妹妹通过电话,其妹妹也称是因为自己的失误没有及时转告。魏某委托后立即踏上回程的火车。这些说明魏某没有继续隐匿、逃避侦查的故意。魏某被公安机关捕获后之所以没有明确表示投案自首,“一是因为已委托他人告知侦查单位,二是不想把问题扩大”。归案后,魏某如实交待了十年前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的事实。

  本人认为,从鼓励犯罪嫌疑人悔罪,提高侦查办案效率的角度,认定自首可以适当放宽。投案自首的意思(确属真实意思)无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表示(有证据证实),且归案后能如实、全部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都可以认定投案自首。诸如本例,魏某是委托他人代为转告投案自首的意思,虽然客观上因被委托人的失误没有及时转达,但是其主观上是有投案自首的悔罪表现,应予鼓励。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只要不是极恶劣的刑事犯罪,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归案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自首的,不因被委托人的延误而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

  【作者介绍】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发表/查看评论]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信息均由网友自由发布,本站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特别说明:本站所有文字图片资料,未经本站书面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转载请注明出处。
主办单位:湖北移风网络有限公司 广告投放热线:0713-7013416  广告发布咨询:0713-7013416
Copyright 2009-20015  移风网络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