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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奥卡姆剃刀”
2009-9-28
奥卡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适用于法律就是务必“简单,清晰”。

  法律人最重要的是要有清晰的法律思维,精巧地解剖法律关系,把复杂的简单化,把具体的抽象化,然后采取法律行动。就如医生看病,望闻问切确诊病因,再对症下药。

  我常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整理卷宗。一边把每页纸都铺平对齐按序排放,一边把不需要的文件理出来。多余的文件,非但重复,而且会扰乱思维。整理的时候也是一个思维有序化过程:案子的事实是什么,要点是什么?现在看到的是真相,还是冰山一角?证据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案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权利和义务如何?对手会采取何种策略,应该如何因应?随着案情的进展,每次的整理阅读,都有不同的感受,尤其领会细节中所包含的信息。

  奥卡姆剃刀体现在文书上,是标题主义,集中精力打歼灭战。我代理词和辩护词的第一句,永远是整个段落的中心意思,言简意赅,不枝不蔓,开门见山,让读者一看就明白。这也是当法官养成的习惯。法官没功夫去仔细读律师的文书,需要最简单的、最突出的、最清晰的主题概括,才能吸引读下去。所以,行文须如《左传》的高度意思概括,须如《史记》句句考证有出处,须如《红楼梦》直抵人心。不必重复自己的意思,不需强调自己的意见,一气呵成,浑然天成,其意自在其中。

  奥卡姆剃刀表现在言语上,则是说到位,点到为止,不缺言,不废话。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于同一案由的案子而言,大多数还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也就不过几个点。点到这些点子上,就抓住了主旨。当然,出于执业需要,律师的言论通常带有表演色彩,因为除了给法庭专业人士听以外,还要给当事人等听。不过,这也正是法律的普世性体现,法律要让每个人都懂,而不是垄断在法律人之手。

  法律思维的深浅(深度)、宽窄(广度)、角度(切入点)之分,是大律师和小律师之最明显区别处。如围棋的专业棋手和业余棋手之别。专业思维是系统的、全面的、深入的,每一招都要想到后5步,对于诉讼一启动,就会深度布局,如一次诉讼为多次诉讼打预备战役,一审为二审做准备等。而业余思维,则是走一步看一步,最多走一步看二步,对于诉讼的变化和可能发生的问题,缺乏全局的规划和应变。

  法律思维来自经验,也来自逻辑。就逻辑而言,德国法最精准。譬如,3张10元钱,去买2瓶矿泉水和一个茶杯,存在7个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1个,交付3张钱是3个,交付2矿泉水和1茶杯是3个。又比如意思表示,存在行为意识,表示意识,行动意识3个层次。

  但逻辑仅仅是对部分真理的表达,而经验则包含了未能被认识的真理,能克服不可能之逻辑,故霍姆斯说,法律是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这点上,普通法的“遵循先例”,是累积经验,前辈法律人的绞尽脑汁都在其中,并且对新生的事物,是创造法律去具体对待。因此,普通法是整个事实生长出来的,活力非凡。而成文法,则是先定框架,再裁剪事实,以事实去适应法律,大有本末颠倒之嫌。

  托尔斯泰说,好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好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一样,各有各的观点,如山中草木,高高低低,错落层致,很自然。英雄所见略同,只在一定的高度达成共识。法律充满了争议,在矛盾中在力量对比中匍匐发展。是故,言之有理,持之有故,自圆其说是法律人最通常做的事了。法律人的思维是圆的,编的故事剧本有曲折,但有合于常理,不出意外。法律根据经验在判断事理,因为大多数事情合于经验,但出错也不可避免的,因为事情总会有意外,因为事理可能被预先设计。所以,法律解决了普通人的普通事务,但会陷入聪明人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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